如果有一天,咱偶然间见到一大笔钱,顿生抢劫的念头,于是一激动把人家的钱抢了,别担心,咱不会被判重刑的,南浔法院法官说了,咱这只是犯了“临时性即意犯罪”,法官顶多让咱把钱还给人家并求人家谅解或判个一两年就可以了事的。
以后我们还可以“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踢死人”、“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临时性盗窃”,“临时性结婚”。
等等,别幸灾乐祸,如果某一天我们被临时性侵犯了怎么办呢?我们能以哪条法律保证自己不受伤害呢? [我要评论]
如果邱某和蔡某的强奸罪行是“临时性”的话,人们不禁要问:哪些强奸行为是“正式的”,抑或“长期的”呢?强奸作为一个非持续性的犯罪行为过程,本不应有临时与正式之分。 [详细] [我要评论]
两人同时强奸是否构成轮奸未得到有力说明,这不得不让人担心,同为执法上班的法官是否是有意借“临时即意犯罪”说辞为协警开脱,协警的罪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是“金钱封嘴”的效果吗? [详细] [我要评论]
“临时性强奸”从荒诞的幻想走上了现实的道路,本身就是对公众智商的挑战。案件判决依据这等词汇来忽悠公众,不仅藐视了体制内的监督机制,而且与罪刑法定原则完全背道而驰。 [详细] [我要评论]
法律是神圣的,也是严谨的,容不得半点“创造”,谁触犯了法律,谁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创造了这一新用词,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应该给社会一个交代,切莫让老百姓觉得其中存在“道道儿”。 [详细] [我要评论]
维护法治公平,“临时性强奸”不能纵容。公众期待的是法律威严能照亮每一个人的窗子,而非仅仅对弱者的限制,当语言学家的艺术创作用于司法实践时,那种不公平的法制保护的只是那些犯罪的强势群体。 [详细] [我要评论]